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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水清律师亲办案例
离婚:一方出轨,少分财产,不分房产
来源:胡水清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11-02
浏览量:297

案情简介

原告李某(化名)与被告王某(化名)于2004年自由恋爱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子。起初夫妻关系尚可。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不能化解故双方分居。在分居期间被告王某遂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租房同居。原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再规劝,被告仍不思悔改。

原告万般无奈之下委托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胡水清律师代理本案,并要求:1.离婚;2.争取婚生子抚养权;3.旧村改造的房子不能分割给被告,共同财产存款部分合理分割;4.精神赔偿若干。

在本案庭审过程中,被告提出孩子抚养权归被告,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,并且要求分割原被告婚后购买的小型汽车一辆;要求分割原告名下几十万元的存款(包括原告所获十几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);要求分割婚后旧村改造房屋四间(该房屋同时包括原告的母亲、姐姐的份额)。

焦点分析

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:1.因一方出轨是否可以一次性离婚2,因一方出轨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少分或者不分,是否可以获得精神赔偿3,夫妻共同建造的房屋,被告方是否享有分割权。4.小孩的抚养权问题。

律师观点;

被告律师认为,根据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是婚后申请的,当时原、被告已经结婚。审批表中房屋分家析产中注明房屋一间分给原告户xx平方米,表明这是原告母亲赠与原告夫妻的,在分割该房屋时不应将该面积剔除。同时,另一份审批表清楚表明已经考虑到xx平方米的情况下,分给原告夫妻四间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,所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该由原、被告均分。

法院判决

经过审理,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;判令儿子归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xxxx元抚养费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。

考虑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,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xxxx元。

对于请求分割夫妻财产,法院根据庭审事实查明,对原被告共有财产小型汽车以及银行存款根据过错责任进行分割,判决汽车归原告所有,由原告支付被告xxxx元;存款扣除交通事故赔偿款,剩下的原告XX元,被告XX元;四间拆迁房,涉及他人利益,法院不予处理。因此被告提出分割房产的要求不予支持。

案件总结:

上述案件中,被告存在较大过错,违背婚姻忠诚原则,且不思悔改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。如果要分割房产,必须是婚内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前提下才能要求分割。故,涉案房产无法实现分割。我国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:“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”。故,原告名下存款交通事故理赔款部分不应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。法院根据过错原则在分割共有财产是考虑被告为过错方,少分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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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胡水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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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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