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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卖淫罪:四星宾馆桑拿老板判五年
来源:胡水清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1-22
浏览量:346

组织卖淫罪:刑期由十年以上减到五年

案情简介

本地公安部门查获某准四星级宾馆有卖淫的犯罪活动,依法逮捕涉案老板张某。后被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并将其排在犯罪嫌疑人第一位置起诉法院。记录在卷的证据有:场地租凭合同、收款及发放相关涉案人员工资银行卡、内部相关制度及经营记录等。其中租赁合同及银行卡均以张某名义签字办理。

张某儿子来所委托胡律师代理为其父辩护,并告知:水疗馆真正老板是张某亲戚于某,张某是于某请去充当表面上的老板并未参与实际经营也未获利。

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:张某涉嫌组织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
本案焦点

张某是否本案真正老板?

律师观点

经过近二十次的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,对相关证据材料的分析及当庭询问,胡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:1、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只是协助幕后老板于某组织卖淫,张某并没有同于某协商组织卖淫事宜,也没有协商参与盈利分成,且张某没有实际管理权限;2、被告人张某没有实力开设水疗馆组织卖淫:张某在水疗馆开设前一直从事快递业务员的工作,收入不丰厚,其家境一般资金不充裕,无法完成水疗馆的租赁及装潢总计近三百万元的投资。且,被告张某只有小学文化也没有高层次的管理能力;3、本案于某(另案处理)、陈某(管理人员)、周某(管理人员)没有相应笔录供述可以和本案被告人张某进行相互印证;4、水疗馆的POS机是于某拿着张某的身份证去办理的,银行卡也是周某在管理,张某实质上是没有任何经营权。张某去上班时水疗馆已经正常营业,张某每日只是去水疗馆逛逛喝喝荼。每月工资也是由于某通知张某从其银行卡中取多少钱后交于陈某,再由陈某发放给相关人员。所以,由此可见自始至终张某没有参与水疗馆的创建、经营,张某实际上只是领取工资并不是分红。5、当庭另一犯罪嫌疑人肖某回答本人提问时供诉“……他每天来办公室坐下喝喝荼,我们叫他张总,因为陈总这样叫他……因为我向他借一千元钱他都借不出我觉得老板不能(是)这样(的),他就是去监管陈某总经理的,真正的幕后老板我是不知道的我没见过”,可见肖某已经否认张某是老板。综上,张某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。

参考法条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组织卖淫罪,是指以招募、雇佣、引诱、容留等手段,纠集、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。

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
(一)组织他人卖淫,情节严重的;

(二)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;

(三)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;

(四)强奸后迫使卖淫的;

(五)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、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。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,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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