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
据受害人报案陈述:受害人丁某在娱乐场所工作中认识犯罪嫌疑人李某。案发当日,李某约丁某一同前往酒吧喝酒玩耍。后趁丁某酒醉之机,李某强行欲与之发生性关系。期间导致丁某全身多处抓伤,衣服撕裂。遂前往派出所报案。
经公安部门勘验,未能采集到李某精斑及有发生性关系的证据。后以李某涉嫌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移送检察院报批捕。
律师观点
李某家属委托胡水清律师。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,根据李某对案情的陈述提出以下辩护观点:
一、受害人丁某是娱乐场所陪酒女,提供的也是三陪服务。李某与之也是在场所消费过程中认识。
二、酒吧出来后,李某前后两次到宾馆开房。
三、两人进入房间后,丁某主动搂抱亲吻李某。
五、本案情节轻微符合不予批捕条件,可以变更取保候审。
案件结果
在检察院阶段,李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。
后期经过开庭辩护,在李某于公安阶段留下大量不利供诉和受害人验伤报告的情况下,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,缓刑三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