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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:140万判一年五个月
来源:胡水清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4-30
浏览量:311
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:刑期减少一半以上

案情简介

据公安部门侦查:在案发前2个月以来,被告人张某、李某、王某、陈某、丁A、丁B与外省某公司法人朱某等人协商,以被告人张某为代表与该公司签订代理投资服务协议。在当地设立服务点,以高额回报为诱饵,招揽不特定对象31人投资,共吸收金额人民币140多万元,支付返利15万余元。张某等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,扰乱金融秩序,数额巨大,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律师观点

被告人张某家属委托胡水清律师代理本案。经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后,胡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观点:

一、被告人张某等人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上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,而并非个人犯罪。

二、张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小,希望法院从轻处理

三、起诉书中15万元返利,张某并未从中获得好处。

四、张某法律意识淡漠,在对公司对投资项目不了解的情况下盲从于熟人,同时自己也投入大量资金却没有获得任何好处,归案后十分后悔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。恳请法院从轻处理。

判决结果

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。

(本文所涉名称均为化名)

刑法条文

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法释(201018号)

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“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”:

一、个人非法吸收或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;

二、个人非法吸收或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在100人以上的,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在500人以上的;

三、个人非法吸收或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,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;


以上内容由胡水清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水清律师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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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胡水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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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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