胡水清律师主页
胡水清律师胡水清律师
139-5790-8326
留言咨询
胡水清律师亲办案例
P2P网贷纠纷,借款人胜诉(第二次起诉)
来源:胡水清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8-16
浏览量:446

案情简介

原告网贷公司——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,第一次起诉撤诉后过6个月再次起诉法院。本次诉讼中增加证据材料有《抵押情况声明》一份(证明被告小王抵押小轿车一辆);《委托书》一份(委托办理车辆过户事宜);《委托扣款授权书》一份;XX总公司向分公司汇款人民币45万元银行帐单一份;XX总公司经理向小王催讨债务电话录音一份。

律师观点

小王再次委托胡律师代理开庭。胡律师提出以下观点:1、原告主体资格存在错误,不适格。2、自始至终只有一笔借款。3、原告无证据证明曾经有汇款给被告。

案件结果

判决书载明:合同具有相对性,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够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。故原告主体不适格,依法驳回起诉。

以上内容由胡水清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水清律师咨询。
胡水清律师主任律师
帮助过26241好评数386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义乌市县前街100—108号
139-5790-8326
在线咨询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胡水清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7*********548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咨询电话:
    139-5790-8326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义乌市县前街100—108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