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
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任某公司业务员采购公司生产原材料期间,通过上门推销的供应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,金额总计7472余万元,税额总计1270余万元,价税合计8742余万元。经税务局稽查局报案至公安局。
律师观点
王某家人委托胡水清律师为王某辩护。经过数次会见了解案情后,依据王某所诉胡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《不起诉意见书》:一、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构成;二、本案定罪证据存在问题与瑕疵。
案件结果
检察院作出对王某不予起诉的决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