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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水清律师亲办案例
肇事后转移挂靠车辆,受害人获全额赔偿
来源:胡水清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5-27
浏览量:2405

案情简介

2018年3月某日,被告丁一驾驶被告A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被告B车队所有重型低平板半挂车,在高速上与死者丁二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,致使丁二死亡。事故发生后,被告丁一驾车逃逸。经交警认定,被告丁一应负事故主要责任。另外,牵引车和半挂车均在C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。丁二妻子委托胡水清律师代理本案。

被告答辩

被告丁一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经判刑入狱。其对罪行供认不讳,陈述愿意承担民事赔偿,辩称:车已经与A公司、B车队及丁三签订转让协议。

被告人A公司、B车队答辩称:第一,事故车辆不属于公司所有,而是属于丁一所有,其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。因为,2017年1月,被告人A公司、B车队及案外人丁三已与丁一签订《车辆转让协议书》约定将车辆转让给丁一,并于2018年5月起诉当地法院要求将车辆过户给丁—,后当地法院判决支持被告A公司和B车队的诉讼请求;第二,即使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只应承担70%的赔偿金额。

被告人C保险公司答辩称:第一、被告丁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,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内容;第二、被告丁一无证驾驶且驾车逃逸,属于法律明令禁止行为,也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,在商业保险部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;第三,各项赔偿项目过高。

案件结果

经开庭及与法官的多次沟通后,一审法院判决:

一、限被告C保险公司赔偿多原告抚养费共110000元;

二、限被告丁一赔偿原告817478元;

由A公司、B车队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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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胡水清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7*********5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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